立体商标逐渐成为企业品牌保护的重要策略之一,但如何界定商品容器的固有形状与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商标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法国著名干邑品牌马爹利(Martell)为其标志性的水滴形切面酒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被驳回一案,便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引发了业界对立体商标审查标准的深入思考。
案件回溯:从申请到诉讼
马爹利公司为其经典的水滴形(或称“泪滴形”)切面玻璃酒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商标局及后续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该酒瓶仅为盛装酒类商品的常见容器形状,相关公众通常将其视为商品包装而非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马爹利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酒瓶设计具有一定特色,但整体上仍属于酒类商品容器通常采用的设计形式。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瓶形通过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已经获得了区别于其原有含义的“第二含义”,即相关公众看到该形状就能直接联想到马爹利品牌。因此,法院维持了驳回决定。
争议焦点:固有形状与后天显著性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对于立体商标而言,如果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固有显著性不足:审查机关和法院首先判断该瓶形是否“固有”地具有显著性。马爹利酒瓶的优雅曲线和切面设计虽然美观、独特,但其基本功能仍是容纳液体。在酒类商品领域,采用特殊造型的玻璃瓶作为容器是行业常见做法。因此,仅凭造型本身,消费者很难第一时间将其识别为商标(即来源标识),更可能视其为一种产品包装或装饰。这被认定为固有显著性不足。
- “第二含义”的证明门槛:当固有显著性不足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经过长期、广泛、独家、连贯的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获得了“后天显著性”(或称“第二含义”)。这正是马爹利案败诉的关键所在。法院认为,马爹利提交的广告宣传、销售数据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中国市场上,该特定的水滴形瓶形已经脱离了“酒瓶”的本身功能含义,独立地指向了马爹利这一单一来源。消费者可能是出于对“Martell”文字商标的认知而购买产品,而非单独因为瓶形。
行业启示与反思
马爹利案并非孤例,许多知名商品容器在注册立体商标时都曾面临类似挑战。此案给企业带来了重要启示:
- 立体商标注册难度较高:与文字、图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尤其是商品本身或商品容器的形状,容易被认为属于行业通用或常规设计,注册成功率相对较低。
- 使用证据的积累至关重要:对于计划注册立体商标的企业,必须有意识地进行长期、大规模的市场推广,并在营销中突出该立体形状的商标属性(例如在广告中明确宣称“认准此瓶形”),并注意保存相关的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以构建完整的“获得显著性”证据链。
- 综合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单一的商标注册路径可能受阻。对于具有独特美感的产品容器,企业可同时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他人恶意模仿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包括容器形状),即使该形状未成功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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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爹利水滴形酒瓶商标案,清晰地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容器类立体商标的审慎态度。它强调,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区分来源,而不仅仅是装饰或包装。一个成功的立体商标注册,需要其标识本身或其通过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能够强烈且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唯一的品牌信息。此案促使企业在进行品牌立体化保护时,必须更加注重显著性的培育与证明,并构建起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网。